文件:蒼溪縣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強化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7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工程項目招投標領域營商環境專項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川發改法規〔2019〕385號)文件提出了“設定明顯超出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的過高的資質資格、技術、商務條件或者業績、獎項要求。”等18條整治內容,明確要求深化招投標領域“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解決招投標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二)省委第三巡視組進駐我市后,要求廢止《廣元市工程建設項目預選承包商儲備庫》,目前我市已執行全省統一招標政策。
(三)2019年機構改革后,原審計、國土、農業等部門的職能職責發生了變化。
(四)《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7號)第九條規定:規范性文件應當標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屆滿未明確延續的,規范性文件失效。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5年。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2年。未明確有效期的,其有效期為2年。《辦法》2017年6月13日出臺,已超過有效期。
(五)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全縣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有效制止圍標串標、違法分包和騙取中標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后的《蒼溪縣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強化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共14條,對現行《蒼溪縣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強化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改4條,刪除1條,維持10條不變。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十個方面。
(一)將辦法標題《蒼溪縣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強化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修改為《蒼溪縣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強化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辦法》(依據《四川省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刪去第二條第一款中“負責組織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稽查;”內容。(機構改革后該職能職責由審計部門負責)
(三)將第二條第二款中“縣國土資源局”修改為“縣自然資源局”,“縣水務局”修改為“縣水利局”,“縣財政局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修改為“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縣監察局”修改為“縣紀委監委”,“縣法制辦”修改為“縣司法局”。(機構改革后,部分部門的名稱和職能職責發生變化)
(四)在第二條第四款后增加“組織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稽查”。(機構改革后,審計部門的職能職責發生變化)
(五)將第三條第一款“編制招標文件送業主審查并由行業主管部門和發改部門備案”修改為“編制招標文件送業主審查并由行政主管部門獨備案。對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業主實施的項目以及沒有行政主管部門實施項目的招標文件,由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廣府發〔2017〕18號)文件第三條第五款的規定執行)
(六)將第四條第六款“以工代賑及村級衛生、文化、體育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修改為“以工代賑及村級衛生、文化、體育、村莊綠化等農村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等”。(結合我縣實際,采納縣林業局意見。)
(七)刪去第五條“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由業主提出書面申請報發改部門會同行政、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報經縣委、縣政府批準可以邀請招標。”內容。(國家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進一步嚴格邀請招標的適用范圍)
(八)將第七條第二款“為招選出有資金、有實力和有信譽的企業,我縣總投資3000萬元(含3000萬元,下同)以上的橋梁、隧道、水電等對工程技術裝備有特殊要求的政府投資項目,業主在招標文件中可以結合項目建設實際情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設置業績、人員、分包資質等準入條件。”修改為“除橋梁、隧道、水電等對工程技術、裝備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政府投資項目編制招投文件時,嚴禁將業績、擬參建項目班子以外的注冊類人員及其他不合理條件設置為投標前置條件,否則不予招標備案。”(嚴格執行廣元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廣府發〔2017〕18號)文件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
(九)刪去第七條第三款“(三)實行招標投標工作報告制度。我縣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施工招標文件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后,由縣政府分管行業主管部門的副縣長審簽,重點審查招標文件中業績、人員、分包資質等準入條件,業主單位、主管部門應及時報告縣委分管領導和縣委、縣政府主要領導。”內容。(按照國家簡政放權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充分體現招投標活動中業主單位的主體作用,壓實業主單位主體責任,加之2019年12月11日,廣元市招投標聯席工作會議紀要第五期已明確全市將逐步取消招標文件事前備案。)
(十)刪去第九條第三款“監察部門應對超時限上報、隱瞞不報違反“黑名單”制度行為和違規退還投標保證金行為予以責任追究。”內容。(結合近幾年全縣招投標實際情況,該條款缺乏可操作性)